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工作是维护正常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通信事业顺利发展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是无线电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确保对国有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管理,依据2016年12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制定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SRRC),是对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所有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射频管控及市场准入制度。SRRC认证要求任何申请产品具有唯一型号识别信息。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行政许可。
二、受理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三、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体系;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办理方式
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政务服务大厅-无线电和卫星通信-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办理,或现场办理。
五、型号核准申请基本流程
(一)受理程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发放《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审批事项受理告知书(受理单)》;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与检测程序
申请受理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委托承担测试工作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测试,并将测试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承检机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招投标结果,结合申请人自主选择意愿,委托相关测试任务。申请人收到确定承检机构的有关信息后,应尽快将符合规定的样品通过寄递等方式送交承检机构,因样品体积过大等原因不便寄递的,申请人应与检测机构协商进行现场测试事宜。
承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测试任务,并提交测试结果,检测结果以《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报告》形式体现。
检测时间包括样品的寄递、运输、调试和实际测试时间。
(三)审查决定程序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资料审查、测试结果,以及必要时的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由受理中心向申请人发放型号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发放不予核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实施该许可所需专家评审或技术检测时间不计算在30个工作日内。
(四)测试经费支付程序
申请人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后,应履行申请时作出的承诺,在承诺日期前完成无线电发射设备在中国境内的销售、使用,并及时提交销售使用材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及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定期与承检机构结算相关测试费用。
(五)变更与延续程序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核准证核准事项的,应当向受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无线电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核定技术参数以外其他核准证载明信息的,无需重新进行测试。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核准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提出延续申请时,申请材料与初次申请一致的,提交一致性承诺书,无需提交其他材料;部分材料不一致的,仅提交发生变化的部分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有效期届满未准予延续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法注销核准证,并向社会公示。
(六)简化核准程序的情况
申请人因市场销售策略等原因,需对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设备申请不同型号的,可在申请时提交新申请型号产品与原产品完全相同(生产和体系、技术指标、外观等相同)的承诺书,并提交自有实验室或第三方实验室的检测报告,无线电管理局在对其受理审查时,可免去委托测试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