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内容
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科技创新券资助(科技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
以创新券支付的科技服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费用的50%。
实际资助金额以创新券兑现金额为准)。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15〕1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0号;
(四)《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创客个人单次申领额度上限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
申请次数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或创客个人(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的不受企业类型限制,每家企业不超过2万元),中小微企业划定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申请人为创客个人的应通过创客空间或其它商事主体申请;
(二)申请单位在申领年度内有与科技研发活动相关的科技服务需求; 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内:
(三)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对2017年已发放但尚未使用完仍在有效期内的创新券,支持范围以2018年度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
(四)申请单位前次申领额度未使用完的不得再次申领科技创新券(余额小于2000的视为使用完);对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科技创新券不重复支持。
(五)科技创新券持有单位与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提供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不提供)。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填报系统时易错问题)。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时间:2月12日至3月30日(截止至18:00)
只需网络填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专家评审(委托审计)--市科技创新委审核——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发放科技创新券。
十、审批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科技创新券,逾期未领视为自动弃权;科技创新券有效期一年。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科技创新券。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