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提出过程?
2014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提出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2014年10月14日,第45届世界标准日期间,国家标准委崔钢副主任宣布从2014年10月起组织上海等七个省市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试点。试点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2014年10月至12月为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月至11月为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从2015年1月1日起,试点区域内企业可以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示平台上自我声明和公开企业标准信息,声明公开后即视同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2014年12月1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4]660号),决定在上海、浙江、福建、山东、重庆、深圳、成都七省市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正式展开。
2015年8月21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启动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行业试点工作提出:在旅游、汽车售后服务业、食用植物油、肤用化妆品等行业领域开展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试点。
三、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如何实施?
国家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开展后,国家及浙江、河南等地纷纷制定相应的法规,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5年9月14日,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印发《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
2015年5月4日,浙江省人民办公厅发布《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0号),办法第四条规定:自企业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以书面备案或自我声明公开的形式(也可两种形式兼具),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浙江省成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可以作为实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一种方式。